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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振超律师
杨振超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索赔技巧(承接上文)

其它2022-01-12|人阅读

一般情况下向哪些人索赔

(一)车主

一般来说,机动车肇事,便由机动车所有人为交通事故赔偿主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机动车所有人,即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的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购买机动车后使用必办理车辆登记,以便于日常管理。所以通常来说,车主就是交通登机关所登记的车主,但实际中因为车主个人原因或者过户不及时等也存在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由谁来为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人?在以下的特殊赔偿义务人的部分会体分析到。 (二)肇事者 通常,在车主与机动车驾驶人一致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时,如果责任在机动车,肇事者也就是车主即赔偿义务人。但现实中,车主和机动车驾驶人分离的情况比比皆是,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通常要对自己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负责,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但是否在此情况下车主就无须负责了呢?不一定,需要依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来认定谁是赔偿责任的主体。此时,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认定标准应当是运行利益的归属。也就是说肇事机动车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运行对谁有利,就由谁来承担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此,对运行利益应当作广义的解释,该利益不限于因机动车自身运行而产生的利益,还应当包括借贷租赁,交易往来上的客户服务,为出租车公司职员的休闲而将机动车借出等间接的利益。因为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的目的是将机动车的高度危险性所导致的损害从受害人处转移给特定的人承担,转移的根据是民法学说上的报偿理论和危险控制理论,也就是说机动车的运行利益人虽可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驾驶运行机动车来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但是如果同时损害到他人利益时则应负担他人的损失。让实现自己利益的人同时负担他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这本身也符合经济性原理。同时.机动车的高度危险性是机动车本身的性能决定的即便运行控制人(即驾驶员)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发生,所以运行控制人不是危险控制人,运行受益人才是危险控制人。此外,运行受益人可以通过保险、价格等方式分散交通事故所致之损害的一部分危险。 (三)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的赔偿一般由保险公司优先赔偿。我国机动车都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首先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而应当由其他主体承担。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与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相关的保险有交通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之分。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通过“奖优罚劣”的费率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驾驶人增强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与以往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相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在于:强制投保,强制承保,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如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解除保险合同,非营利性,无责任赔偿,不以被保险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 根据中国保监会2008年1月1日公布2008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新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确定为12.2万元。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和《民法典》第3条的规定,如果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当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投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在该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得以免除。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赔偿金,事故的受害人取得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在强制保险的情况下,机动车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是法定请求权、独立请求权,即受害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取得对保险公司的请求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并且该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在起诉时可以直接单独起诉保险公司。在程序意义上来说,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受害人可以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对保险公司提起赔偿诉讼。将保险公司直接列为被告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也有利于交通事故受损人的利益的尽快实现。从实务上来看,深圳等地的法院已经有判决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的判例。 那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免责事由有哪些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机动车一方可以证明受害人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就可以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就不用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了。原因有如下几点:第一,第三者强制险的目的是代替机动车一方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责任,就不需要赔偿;第二,如果在受害人故意的情况下还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比较容易引起保险理赔中的道德风险,如“碰瓷”及串通骗保等事件。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保险公司免责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可以通过本书第一章技巧一来判断。 二是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第三者险,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不是“第三者”自然不属于赔偿范围。 三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如果机动车一方可以证明受害人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就可以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就不用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了。 四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发生的财产损失。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同时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2、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商业保险。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因为交强险主要是承担广覆盖的基本保障,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根据自身的支付能力和保障需求在交强险基础之上同时购买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以及100万元以上等不同档次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比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特点在于: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自愿订立,不具有强制性,双方可自由协商解除合同,具有营利性,根据事故类型确定归责原则,以被保险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 参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相关条款,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3)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4)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是在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1)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2)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3)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4)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6)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①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③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④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8)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9)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三是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2)精神损害赔偿;(3)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4)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5)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名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6)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捌失。 四是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与交强险不同,即无论伤还是物损均在一个限额下进行赔偿,并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责任限额水平。通常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3.一般保险索赔程序 按照2008年1月10日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从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具体做法是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全权处理有关交通事故的所有赔偿事宜,从而简化索赔手续。在无责任赔偿的情形下,受害人可以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除此之外,被保险人应当尽到相应的协助义务,协助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一般来说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需要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获得保险赔偿 (1)报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妥善保护好现场,立即通知交通公安部门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7条和第28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核定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的费用。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被保险人无权向第三者私下承诺保险赔偿金额。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3)赔付 从赔付时间上来说,保户可以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可根据保险合同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应当按照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侵权人的顺序进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向保险公司索赔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应注意的事项①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按出险当地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发现赔偿金额超过合理数额的,可以不承担超出部分的赔偿金。 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交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结案。失清单和各种费用单据。保险人无异议的,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 ③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责任事故作出赔偿后,不论赔款是否达到保险赔偿的限额,在保期内,保险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继续有效,直到合同终止。保险期满。保险人不得以已经对被保险人的事故作出赔偿为由宣告 ④保险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应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被保险人可向第三方索赔,也可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应按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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