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余晓光律师
余晓光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人格权(平等就业权)案答辩状

诉讼2011-02-16|人阅读
东莞市##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东莞市厚街镇##大道

法定代表人: ###

答辩人就陈##诉答辩人人格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未通知原告不予录用,原告诉称答辩人侵犯其人格权没有事实根据。

2008年2月27日,原告到答辩人柏式部开料组面试技术员工种,面试合格后,部门主管初步判断可以试用,经理予以批准,之后答辩人告知原告去做健康检查,当日原告到东莞市厚街镇白濠爱华综合门诊部进行检查,医师综合意见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建议做肝功能检查。答辩人便告知其去做进一步的检查,确定是否具有传染性,人事部门将根据检查结果出具公司最终招聘意见并加盖公章。原告却认为答辩人拒绝录用,不采纳答辩人的合理要求,不做任何检查就直接向法院起诉答辩人。

二、原告未按要求去做进一步检查就诉诸法院实属滥用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病毒性肝炎属于乙类传染病,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病原携带者是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肝炎病毒属于仅次于艾滋病病毒等一类病毒的二类病毒,第十八条规定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才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

医疗实践当中,乙肝病毒携带者至少可以分为有传染性的、传染性较弱的和基本没有接触传染性的三种,为了确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传染情况,除了肝功能外,还应检查HBVDNA。

在原告被检查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且医师明确建议做肝功能检查后,为了维护全体员工和原告本人的的健康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答辩人有权知悉原告是否具有传染性,要求其做相关检查。原告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利益,也应自觉主动地去做进一步检查。现原告不做任何检查就起诉于法无据、于理不符。

综上所述,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

我作为被告即公司的代理律师办理了该案,牢牢抓住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拒绝录用他这一关键点。本案一审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但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后申请再审,再审仍维持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之所以败诉在于没有注意收集证明被告已决定不录用他的证据,但他毕竟是个工人,不懂诉讼技能,又没有聘请律师。他的遭遇值得同情,但审判毕竟是以证据为基础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