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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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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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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未购买交强险,发生事故后责任如何承担?

其他2010-10-27|人阅读

车主未购买交强险,发生事故后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  20104268时许,黄某驾驶一台小面包车(交强险已到期,未及时续买)行驶至湘潭市二环线高岭路口时,与陈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日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2010527,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认定黄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201082, 陈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陈某所受的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万多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责任,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予以赔偿。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分歧:  本案在所内讨论过程中,存在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应当由肇事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按事故过错责任划分比例予以赔偿。另一种是法律对未投保交强险的肇事机动车如何承担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按照一般侵权原理,判令肇事机动车一方按事故过错责任划分比例予以赔偿。观点:  笔者支持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交强险具有社会保障性,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保障性保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及时、便捷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即我国法律对双方均为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为混合归责原则,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另根据民法理论,对于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不应要求全部由法律明确规定,有明确规定时当然应赔偿,没有明确规定时依据民法原则、侵权原理构成侵权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按照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1、若原告不能得到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无过错责任赔偿,则造成原告直接损失。2、被告未续交强险,主观上存在过错,是一种违法行为。3、被告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才造成了原告不能得到法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无过错赔偿,即被告的违法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侵害原告的法定交强险赔偿费成立。故笔者认为应当按第一种意见处理。这样,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而且从处理结果的社会效果来看,还会促使机动车所有人积极参加强制保险,从而更有效发挥保险的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此案还有待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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