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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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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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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整的产

婚姻家庭2012-12-31|人阅读

  

  ◆杨玮倩梁女士结婚二十多年,原先夫妻感情不错。但自从前几年丈夫下岗后,情况有变。丈夫常年蜗居在家,最近一两年,开始胡乱猜疑梁女士有外遇,侮辱谩骂,有时甚至动手打人。对此,梁女士提出离婚。丈夫却拿出一纸协议称:“要是离婚,这套房子分起来你就亏大了!”

  怎么回事?原来,梁女士一家一直和公婆住在一起。2002年,为女儿读书,夫妻俩买了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产权人是梁女士夫妻。公婆为晚年有保障,便与梁女士夫妇商量,给他们一笔钱,来换取部分房子产权。因家里的主要开销是梁女士负责,这样的要求,梁女士虽不太情愿,但最后还是同意。双方还写下协议,约定:公婆支付给梁女士夫妇人民币9万元,相应的享有该房30平方米产权。只是,该协议签订后,并未到交易中心对产权进行变更。因此,现丈夫提出:“房子有30平方米是我父母的,剩下的我们对半分,你只能分到35平方米,你还想离婚吗?”

  梁女士却认为,虽说有协议,但并未在产证上作登记变更,且自己对该房贡献比较多,房子还是应按产权登记来分,公婆的出资,自己可以按比例还给他们。

  梁女士的房子究竟该怎么分呢?

  【律师观点】

  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小芳律师要解决梁女士的问题,首先要搞清楚协议是否有效。一份协议如果是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那就是成立且生效的。本案中,老人与梁女士夫妻签订协议的前提是自愿、公开的,因此,该协议有效,双方需遵守并履行,即两位老人支付9万元,梁女士夫妇出让30平方米的房子产权。双方没有根据协议的内容去变更产证,并不能否认协议的效力,只能说,如果夫妻俩处置房产时,第三人不知情的话,老人的权益可能会受损。

  明确协议的效力后,离婚时房子怎么分就很清楚了。首先,老人对该房享有30平方米产权。除此之外的份额,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当然,老人就30平方米支付了9万元,这笔款项也就当然成为梁女士夫妇婚后共同财产,所以该笔现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梁女士可以有权主张70平方米的房子产权中她的部分,同时也能主张9万元现金中她的部分。另外,梁女士提出该房她的贡献比较大,一般法院在判案中,如有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也会相应考虑。

  总的来说,最后不管谁拿了房子,梁女士所能分到的财产总值还是基本相当的。只是,当初签协议的行为,梁女士也是经过考虑的,建议不要为分房与公婆闹僵,离婚并不意味着将昔日的亲情完全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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