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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桂芳律师
杨桂芳律师
宁夏-银川
主办律师

侵权代理词

其他2012-03-21|人阅读

关于XX诉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银川分所接受被告XX的委托,指派本所杨桂芳律师担任贵院审理的原告XX诉被告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委托代理人。

根据法庭调查的结果,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便于贵院客观公正处理本案,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现发表以下主要代理意见:

一、被告主体不适格

原告与被告之间未签订任何定做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签订法德家厨具橱柜定做合同与客观事实不符。根据原告提供的《法德家具厨具衣柜定做合同》予以证明,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是被告,合同加盖的公章亦不是被告目前营业执照以及实际应用的公章。原告家中的橱柜并非从被告处定做与安装,故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买卖与服务上的法律关系,

根据被告提供的两份租赁合同以及个体户营业执照,予以证明被告于20108月底从蒋利新处受让了其经营的位于长城装饰市场2号厅2号营业房内所有的厨具橱柜等财产,并于201091日与长城装饰市场签订租赁合同,于2010927日办理了个体户营业执照。原告是在20106月签订合同,7月房屋被淹。可见在原告安装橱柜以及房屋被淹时被告尚未经营橱柜,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二、退一万步讲,假定被告是本案的合同当事人,也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一)根据《法德家具厨具衣柜定做合同》第三条明确显示:需方的上水、下水供方不负责安装,如需方要求在供方工人能力以内供方可以免费安装,但以后上水、下水出现漏水及其它问题所造成的损失与供方无关,据此,上水、下水的安装不是被告必然的责任,免费安装,上水、下水出现漏水及其它问题所造成的损失与被告无关。

(二)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及实际管理人未尽到对自己房屋的管理义务,明知房屋无人居住应当检查上水阀门是否关闭,以其毫不知情为由,将未关闭阀门的责任归咎于别人。

(三)原告的损害事实是否为被告造成的,原告截止目前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原告即使证明了被告主体适格之后,仍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被告的过错造成的,原告只证明损害发生而不能证明损害结果与被告有关系,如果原告能证明损害事实是被告造成的,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仍需证明被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截止目前,原告也未能提供是因被告疏忽大意将上水阀门打开,将下水口盖住,还是自己的疏忽大意上水阀门打开,将下水口盖住。

(三)就本案的损害赔偿问题,小区的物业公司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于通水前未对业主尽到提前告知义务,理应对业主的疏忽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物业公司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还出具一份明显与事实不符的证据,代理人认为物业公司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该证据不予采信,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原告的经济损失缺乏证据支持

经济赔偿请求应当以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害为依据,原告既不能提供财物遭受损害的程度,又不能提供对受损财产进行剩余价值评估,仅凭几张真实性、关联性备受质疑的照片以及案件发生前的所发生的费用票据,就证明给自己造成损失,与其要求被告赔偿,还不如说报销,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诉讼请求。

鉴于原告未能提供实物证据,也未对受损财产进行剩余价值评估,因此原告提出的人民币××元的经济损失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原告的损害事实是否为被告造成的。

原告即使证明了被告主体适格之后,仍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被告的过错造成的,原告只证明损害发生而不能证明损害结果与被告有关系,被告依法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有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

如果原告能证明损害事实是被告造成的,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仍需证明被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 五、原告诉请赔偿数额没有依据 无论谁对原告的损害事实承担责任,都应该划分清楚损害结果与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原告证据材料中并不能证明这一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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