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某,女,系西安市鱼化某村村民。原告与1994年与一外地男子(农民)在西安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与其夫一直生活在西安其所在的村组至今,并育有一女,该女儿户口与原告一样仍落在该村组。后原告在该村组取得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08年原告所在村组的土地被依法征收,但该村组因原告已经出嫁且其丈夫为农村户口,原告户口应当从该村迁出,所以拒绝向原告分配征地款。为此原告多次向所在村组要求与其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但均未获得解决。后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诉讼中查明:
一、原告1994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原告婚后户籍并没有从该村组迁出,其女户籍亦登记在该村组。
二、原告在该村组生活承担了该村与其他村民相同的义务,并接受该村组的管理。
三、原告在该村组取得宅基地并建房生活。
本律师代理意见:
第一原告是否在结婚后仍具有该村村民身份是本案的关键。而确定其身份应当依据其户口登记在什么地方。本案中原告在结婚前结婚后户口一直在该村并没有迁出,且法律并无相关规定女方在结婚后必须将其户口迁至男方,相反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后男方可随女方生活,女方也可随男方生活。
第二、原告一直生活在该村组。其家庭的生活各项来源均来源于该村组,且原告在生活中也像其他村民接受了该村组的管理尽了其应尽的义务。
第三、原告没有离开过该村组,其村民的身份并没有发生任何的变化,应当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相同的待遇。
在本律师的代理下,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