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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前就涉案相关问题单方委托司法鉴定的证据效力

损害赔偿2013-03-19|人阅读
案前就涉案相关问题单方委托司法鉴定的证据效力

司法鉴定意见被作为证据种类的一种,在刑事、民事案件中,对确定案件性质、查明案件事实,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在民事领域中常常需要鉴定意见的支持。

但对于启动鉴定程序或者说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实践中一般都是在案件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由一方向法院提出,由法院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在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中随机确定,然后进入具体的鉴定程序。这是采用较多的鉴定委托方式。

由于鉴定意见的鉴定结论对案件往往有着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如果在案件审理阶段的鉴定结论不理想的话,直接会导致案件的败诉,这样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不但为案件支出了诉讼费、鉴定费等办案成本,而且还会白白的浪费很多时间。

有鉴于此,对于鉴定结论尚无法明显判断的前提下,考虑到案件成本的原因,对于某些案件,还是可以通过案前委托司法鉴定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支出。但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诉讼对方往往对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这也是正常的一种状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案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对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话,法院是可以准许并根据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处理案件。

因此,对于案前委托司法鉴定的法律效力是毋庸置疑的,在很多情况下,选择事先做鉴定,对于案件的操作会是更加理想的选择!

薛建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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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一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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