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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方律师
王世方律师
安徽-合肥
合伙人律师

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坐人是否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诉讼2012-02-13|人阅读

与李某是几年前一家单位的同事2010724日,两人在合肥相遇。几年不见张已是一家公司的总经理,李某也经营一家餐馆,可以说两个人都是事业有成。两人相遇心情自然特别高兴有说不完的话题,中午叫了几个相好的朋友,在李某的餐厅,众人一起喝了三瓶白酒,张喝了四两白酒。饭后,张提议开车送李回家,李小强并未拒绝。当车行至某一路段时,因避让行人,车子侧翻至路边沟内造成李脑部重伤,后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会车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公路,侧翻于右侧沟下,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张一人的过错导致,张红明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向法院起诉,要求张赔偿全部损失共计20万元。

针对本案情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李的赔偿请求合法合理,张红明应该赔偿李小强全部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张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李某也存在着重大过失,张不应该对李的损失负全部责任,对自己的损失李应承担一部份责任。

本律师认为,虽然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并不意味着其对张某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张一同喝酒后,明知张酒后驾驶机动车存在风险,不仅没有劝阻反而乘车,故李某也存在过错。本事故发生在《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后,因此适用该法的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由于李存在过失,故应适当减轻张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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