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是几年前一家单位的同事,2010年7月24日,两人在合肥相遇。几年不见张某已是一家公司的总经理,李某也经营一家餐馆,可以说两个人都是事业有成。两人相遇心情自然特别高兴有说不完的话题,中午时张某叫了几个相好的朋友,在李某的餐厅,众人一起喝了三瓶白酒,张某喝了四两白酒。饭后,张某提议开车送李某回家,李小强并未拒绝。当车行至某一路段时,因避让行人,车子侧翻至路边沟内造成李某脑部重伤,后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会车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公路,侧翻于右侧沟下,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张某一人的过错导致,张红明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全部损失共计20万元。
针对本案情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李某的赔偿请求合法合理,张红明应该赔偿李小强全部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张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李某也存在着重大过失,张某不应该对李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对自己的损失李某应承担一部份责任。
本律师认为,虽然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对张某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张某一同喝酒后,明知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存在风险,不仅没有劝阻反而乘车,故李某也存在过错。本事故发生在《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后,因此适用该法的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由于李某存在过失,故应适当减轻张某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