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日,原告的带着自己的爱犬小银狐犬穿过人行横道时,爱犬被沿自行车道行使的出租车撞伤,小狗经诊断为“内脏出血,骨盆3、4处粉碎性骨折”。由于双方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小狗主人遂将出租车公司和为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小狗的医疗费1500元,狂犬疫苗费150元,营养费500元,原告的误工费350元,精神损失费
3500元。
被告保险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被告出租车公司答辩称,事发地点属于城市主要干道,是为人修建的,狗没有这个权利,人和车依据交通规则通行,这种权利不应被狗剥夺,如果狗与人同行,应算是人的财产,这种情况下如果撞伤狗应该按照规定赔偿财产损失,但是按照北京市规定,带狗出行应当由成年人携带,原告带狗出行没有拴狗绳,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另外,道路同行应该是主要保障人的通行权利。狗同样有生命,但其生命和安全应当由监护人来保障。现不同意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最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由出租车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