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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A诉张B和张C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其他2011-07-21|人阅读

张A诉张B和张C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2011)石民初字第13**号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张A、张B和张C为了共事方便,共同加入了北京某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关于公司新股东合作入股协议书》,约定由张A、张B和张C三人各出资50万元,合作期限为2010年5月到2015年5月,合伙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投资三方的责任以投资的资金比例为限。

在三方以后的合作中,之间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了矛盾。2010年10月,三人签订了证明书一份,其中载明:“2010年10月公司会议通过股东张A正式退出公司的决议,公司从2010年10月9日起,公司的一切经营状况跟股东张A无关。所投入的股本50万元,12月以前返还。”

至此以后张A正式离开了这个合作群体,但是张B和张C并没有如约返还50万元给张A,直到2011年3月初张A实在无法忍受了,找到我们律师事务所。

听张A陈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我们又仔细研读了他们三人之间签订的《关于公司新股东合作入股协议书》及《证明》书,经过我们几个主办律师研究后最后达成一致意见,本案按照“合伙协议纠纷处理”,而不能按照股东和公司的相关纠纷处理!虽然协议中有公司也有股东的约定!大体方针已定我就负责起诉状的起草工作!在起诉状中为了不因为管辖权问题导致法院不愿受理案件,我就按照其《关于公司新股东合作入股协议书》的约定,选择了一家他比较合适的公司作为合同中的公司,这样就可以完成法院的立案关了。

案子立上后差不多一个多月开庭了。在法庭之上作为被告张B代理人的李D一口咬定“张A和张B、张C之间没有合伙关系,三人纯粹都是某公司的股东,因此张A的诉讼主体有误!应当起诉的是某公司,而不是公司的股东!”,面对主审法官是否同意调解的询问,李D一口回绝!对于我方所述的三人之间应当按照合伙关系处理的意见,李D更是认为是天方夜谈,根本不屑一论。可是令我方没有想到的是,主审法官完全站在了李D的角度思考着这个问题,并且一次次的鼓励我们撤诉……!

难道我们错了吗?我们几个主办律师又再次拿起案卷,并且每人回去都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学理论和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并且查阅了大量的案例,最后通过交流以后以我为主笔完成了一份《代理意见书》,在这份代理意见书中详细的向主审法官说明了本案是属于合伙协议纠纷,而不是属于与公司有关的退股方面的纠纷的道理!

但是主审法官收到我们的《代理意见书》后还是顽固的认为本案几个当事人之间应当是股东关系,而不应当是合伙关系!并且好几次打电话说明自己的意见,表示出对于原告的关怀之意,并且最后说如果原告坚持不撤诉那么他就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且要求我作为代理律师做做原告的工作,希望原告能够撤诉后按照他的意见重新起诉!面对此情此景怎么办!

经过和几个主办律师的协商后,我们大家最后的一致意见是:无论结果如何都不能撤诉,最后还是希望法院能够给一个说法!

终于在我们的一再坚持下,法院的判决书下来了!当我和原告李A领判决书前时,已经都做好了败诉的准备,如果法院真判我们败诉了,我们是另行起诉呢,还是坚持上诉?这是一个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李A面对这样的局面也感到非常悲伤!当法官的书记员将判决书递到我们手中时,我感到判决书竟然是如此的沉重!迫不及待的翻到最后一页,最后的结果令我感到非常意外,判决书中竟然完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我们竟然赢了!面对此情此景我和李A都感到如释重负了!回过头来仔细看法官的判决书前文,竟然感到是如此的相熟,原来法官对于本案的定性完全采纳了我们在代理意见书中的意见,从而就完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如今这个案子已经成为了过去,回头看看这个案件的办理过程真是感觉太波澜壮阔了!很明显本案的法官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一开始没有对本案三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予以准确把握,后来在我方的说明之下,其逐渐把握住了三名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但是一时半会还不能接受这个新观点,最后随着认识的逐渐深入,终于理解、接受了三人之间的正确的法律关系,从而作出了正确的判决!

通过此案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我们大多数法官还是希望能够依法办案的,虽然有时候因为自身知识的欠缺会导致一些错判,但是只要找到好的代理律师,能够将问题的重点提出来,说明白,大部分法官还是会作出正确的判决的!

(原创作品,切勿抄袭,侵权必究)

作者简介:魏新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魏新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来,一直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的研究,成功办理各类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 联系电话:13381398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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