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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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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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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店发生事故,不属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其他2014-04-04|人阅读

汽车修理店发生事故,不属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2014年1月,4汽车修理店工作人员刘某在装潢汽车时,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将车子发动,因未拉手制动且未挂空档,车辆瞬间朝前方的陈某冲去,致陈某受伤。当时报110和交警大队,交警和派出所均认为本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后伤者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工作场所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陈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其损失,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判决驳回陈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审判决。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一般认为以通行为目的驾驶车辆是交通事故的应有内涵,而在车辆设备调试过程中的意外移动致人伤害,应属一般侵权纠纷,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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