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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华律师
王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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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问题

交通事故2011-01-25|人阅读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问题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首先是责任保险。《保险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又是强制的保险,即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所有应当投保的机动车的所有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而不是当事人自愿购买的保险。这样的强制责任保险除了法定(强制性)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设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且还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保险公司开办此项保险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保费与赔付之间总体应做到保本微利;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特定人群的投保(拒绝交易);保险公司不得将该法定责任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捆绑销售;保险金额与保费由保监会做出指导性规定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2、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保险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可见,保险法对于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同样赋予了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同时,该款规定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取得,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保险合同没有做出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可以不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同时,依据该法的规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赔偿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赋予了受害人以直接请求权,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人对受害人负有直接支付义务。这种请求权是法定的请求权,并且独立存在。一旦发生诉讼,保险公司为直接被告。

  3、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对于该款规定的理解,以下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免赔条款(如不可抗力)应当由保监会统一设定,保险公司不得任意设定免赔条款。第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出了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只有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才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相应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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