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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民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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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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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索赔时要留下证据

其他2011-02-12|人阅读

受益人索赔时要留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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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也是受益人张某, 2009714日拿到了为丈夫郑玉军在某公司买的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一份,保险合同号码:P320 000 001 178 553,合同生效日20090702日。首次缴纳标准保费5000元,保险费暂收收据号码:RBK000 763 628,保险金额人民币100000元。被保险人郑玉军不幸于200991日在家突然死亡。

张某200910月下旬通过买保险时的保险业务员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书”,同时提交了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书原件、保险费专用发票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明;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等。

遗憾的是到20104月份,张某仍然没有得到保险公司正式书面答复或者拒赔通知书,只有口头交涉结果保险公司愿意全额退还保险费5000元。

张某无奈,委托我向该保险公司索赔。

我接案后发现,张某没有保险合同书,也没有人身保险投保书,原件复印件都

没有,原件已经作为申请索赔资料递交到保险公司了,张某觉得保险公司保了险了,就没有必要复印,手里只有保险费专用发票原件。

经我与该保险公司理赔部门交涉,公司虽然承认这个保险合同,但是拒绝让我复印,并仍坚持只退还5000元保费。

看来只好起诉了、诉前交涉收效甚微。起诉以后我们及时给法院递交了向该公司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法院向该公司调取当初与张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书、投保书、保险条款等。

开庭时该保险公司声称原本与张某就没有签订保险合同,也没有人身保险投保书,与该保险有关的合同条款更是拒绝出示。但是当我向对方提问为什么只向投保人收取保费、保险费专用发票存在、而不给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显得是那样的尴尬,无言以对。

其实保险合同是有的,只是受益人太过于信任保险公司,才把保险合同资料都交给了保险公司办理理赔,而连个复印件都没有留下。

教训,吃一堑长一智吗。看来以后向保险公司递交索赔资料时必须索要收据了,这将来就是法庭上的证据,以免“只有保险费专用发票而没有签保险合同”。然而现实中这样做似乎有点小题大做或者“脱裤子放屁”,不过这麻烦一点总比强势的保险公司一方说你原本就没有合同要好多了吧,要知道诉讼中讲究的是证据,是“谁主张谁举证”。

其实这是个常识,你不给人家合同以证明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保险公司是不可能给你理赔的,依照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条款3.3受益人主张身故保险金申请时: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由此来看,保险公司只要承认收到了理赔申请,并且也没有要求补充材料,就足以推断其收到了保险合同。然而这家保险公司,承认有人申请理赔了,也承认说过这个事,也去做了事故调查,也承认受益人持有的保险费专用发票原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就是不承认曾经有过基于这一张保险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保险合同,任你“明明是把合同作为索赔资料给你们保险公司了”,那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把理赔申请资料交给我们公司了”?这就是这家保险公司抗辩理由。

诚然,庭审的最终结果与被告的这种狡辩相差甚远,但是,这家保险公司的态度使受益人为打赢这场官司增添了不少的麻烦,以至于庭审辩论以后在调解阶段,受益人不无伤感地说:哎,算了,只要保险公司认输赔钱,我就是少得点儿也愿意,以免将来保险公司打输了官司还可能上诉,我实在是跟他们折腾不起了。以后我再也不想买什么保险了。

经法官将近一个小时分别对双方做工作,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 201012月<span style="font-family:;color:#333333;FONT-SIZE: 15pt; LETTER-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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