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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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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十三)

离婚2016-09-04|人阅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其通过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几时设立。夫或妻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我国法律只有原则规定,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在承包中尤应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1)夫妻双方共同承包土地的,离婚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如何分割?

  夫妻双方共同承包经营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的前提是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的主体资格。如果一方不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离婚时,该经营权应由原承包经营权人继续享有,不作分割。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所产生的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夫妻一方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另一方为非本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其户籍关系迁入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一方的家庭,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如果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迁人一方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依法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迁人一方取得的承包权继续有效。

  (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离婚时,对承包经营权及收益应如何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上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因此,对婚后以其他方式(个人名义)承包的,虽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权利不宜分割,应由经营一方适当补偿给另一方。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分割。对于婚后取得的收益,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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