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珍惜你的民事诉讼权之
——民事法律中的诉讼时效
3年前,某村的朱小明与马大军,因故发生纠纷而撕打,结果马将朱打成轻微伤,朱花住院费3000余元。当时,朱出院后没向马提出支付医疗费的要求。孰料3年后,二人因故再生纠纷,朱就向马提出3年前的医疗费问题,遭马拒绝。朱遂向法院起诉,而马称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保护原告的胜诉权,自己也不应给予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依法驳回了朱的诉讼请求。
讲: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民事法律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民事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权利的有效期间,超过期限就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讲: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院保护,但人民法院保护权利也不是无期限、无止境的。权利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请求保护,超过该期间后,法院将不再给予保护,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权利的法定期间就是诉讼时效期间)
一、 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年期间的诉讼时效被称为普通诉讼时效。
讲:也就是说只要民事法律上没有另外的规定,请求权利保护的时间就都是2年为准,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二、 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
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3)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另外还有一种4年的诉讼时效可以忽略不记:《合同法》第129条中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三、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属于强行性规定,当事人既不能协议排除对诉讼时效的适用,也不得协议变更时效期间。
甲卖给乙一头黄牛,该牛有病但甲未告知乙,乙交款后甲告知乙一句话,该牛若4个月内出现问题你来找我,4个月后我就不管了。乙牵牛回去,4个月后,黄牛病死。问乙可否找甲赔偿?
2、诉讼时效完成后消灭实体请求权(胜诉权)
讲: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法院不再保护其权利,到时候法院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后,可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
讲:诉讼时效期间2年或者1年并不都是固定的时间,很多时候它是灵活、变化着的时间,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稍后马上了解。
四、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
1、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1995年,甲一家从农村搬到城市居住,迟迟未回。1998年甲的亲戚搬进居住,6年后甲回农村探亲才得知此事,不想让这家亲戚继续居住后双方闹翻,亲戚拒不搬出,遂2001年甲起诉至法院请求对方归还被侵占的房屋,问,时效是否已过?
(1)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应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00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