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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宁律师
孙海宁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车辆已出让,为啥还要负连带赔偿责任?

其他2012-10-16|人阅读

问:李某有旧\"中巴\"客车一辆。1998年,因家事急需,李某将此车以28万元的价格出让给张某,并立有《转让协议》。由于未经检验,车未过户。张某付款后,即驾车营运。谁知2001年春运繁忙,张某连续疲劳开车,出了车祸,造成13伤的严重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张某负全责。因赔偿问题,调解不成,受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李某与张某为共同被告。判决结果,张某赔偿原告(受害方)人民币103万元,李某负连带责任。李某因出卖一辆旧车,却要负连带赔偿责任。请问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李某将旧\"中巴\"客车壹辆出让给张某,虽订有协议,但车辆未过户,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张某所造成的交通事故,李某须负连带责任,这在有关法规中也有规定的。国家工商局颁发的《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旧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交易,凭市场交易凭证办理过户手续。按规定应报废的机动车辆禁止销售。\"由此可见,改变机动车所有权,必须得到管理部门的确认,依法办理过户手续,这是机动车买卖双方必须遵守的程序。李某与张某的\"中巴\"车买卖,未经过户,其买卖行为是违法的,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该辆\"中巴\"车的所有权仍属李某所有。由于所有权未转移,则交通运输的风险责任也仍应由车主李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由此看来,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原告103万元,李某负连带责任是正确的。当然,李某偿付了赔偿款后,就取得了追偿权,可以向张某追偿此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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