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误工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法院民一庭、速裁庭:
经研究,现将如何适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和浙法民一明传【2009】18号《关于误工费计算方法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 误工费每日确定为71元,。
二、 护理费。住院期间至出院后定残前护理费每日确定为60元。定残后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确定每日6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日确定45元;部分护理依赖每日确定30元。
以上标准的适用,以2009年10月12日为时间点。在2009年10月12日之前已经审结的,适用原来的标准进行裁判;在2009年10月12日之后审结的,适用以上新的标准。对适用误工费、护理费新的标准,法院应及时行使释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