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周科召律师
周科召律师
浙江-温州
主办律师

关于误工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损害赔偿2010-04-28|人阅读

关于误工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法院民一庭、速裁庭:

经研究,现将如何适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和浙法民一明传【200918号《关于误工费计算方法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 误工费每日确定为71元,。

二、 护理费。住院期间至出院后定残前护理费每日确定为60元。定残后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确定每日6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日确定45元;部分护理依赖每日确定30元。

以上标准的适用,以20091012为时间点。在20091012之前已经审结的,适用原来的标准进行裁判;在20091012之后审结的,适用以上新的标准。对适用误工费、护理费新的标准,法院应及时行使释明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