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经常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询问:“劳动合同到期了,我不想续签,是不是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因公司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合同不续签,而要求单位赔偿,有没有道理?”等等。
对于此类问题,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具体规定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规定了合同期满是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所以在合同到期时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双方意志的体现,是符合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同时双方约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说明双方都知道什么时候该合同会终止,所以这件事是可以预料的,不需要再特地提前三十天通知,当然为了更好的完成交接工作,适当的提前通知一下,还是有必要的。
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对于不续签约定有提前通知的时间约定的话,还是要遵守约定,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