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湖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版)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319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440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609元;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870元;
3、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40028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35.7元。
4、伙食补助费: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
省内 30元/人、天 外省 50元/人、天
说明:1、以上第1—2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统计数据,第4项按《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规定的标准。 2、死亡赔偿金根据户籍(城镇、农村)性质参照第1项标准按20年计算;残疾赔偿金根据户籍性质参照第1项按20年计算乘以伤残等级系数;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小孩抚养费计算到18岁,不满60岁的计算20年,超过60岁的超过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第3项),计算六个月。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该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见后附表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5、交通事故受伤后可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前期、后期)、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死亡的另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来源: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 发布:湖南省统计局 | 发布时间:2013-05-17 10:24
| 单位:元 |
行 业 | 2012年 |
总 计 | 40028 |
农、林、牧、渔业 | 21836 |
采矿业 | 37035 |
制造业 | 40184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43673 |
建筑业 | 33106 |
批发和零售业 | 36212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46453 |
住宿和餐饮业 | 25954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47707 |
金融业 | 77567 |
房地产业 | 38506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33452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46818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26936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36067 |
教育 | 39286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51214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44722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35803 |
[来源: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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