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刘丽珍律师
刘丽珍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试用期常见疑惑及误区揭秘

劳动工伤2011-03-03|人阅读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的考察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素质和工作能力等进行考察;劳动者也可以考察用人单位的情况,看是否符合自身的发展;进而通过双方的双向选择作出“转正”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因此,“试用期”一直受到劳动关系双方的关注和重视,尤其《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新的劳动立法出台后,试用期的适用越来越普遍。然而从“试用”到“转正”或“解除”,其实并非如所劳动关系双方想象的那样顾名思义且简便易行。由于双方当事人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误区,特别是用人单位任意使用而侵害劳动者权益,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也屡见不鲜。藉此,下文就实践中这一过程中常见的疑惑及误区一一进行揭秘,以期对读者有所裨益,以减少相关争议发生。

一、对于新员工可以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吗?

实践中常听到不少用人单位这样讲:“我公司正在试用这些员工,所以还没有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劳动者是否只能被动接受而无计可施呢?

律师提醒:其实,这种说法存在很大的问题。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而且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选择性条款,需要双方进行约定才能存在。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根本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因此,用人单位此种想当然的“试用”不但根本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而且容易引发纠纷。对于劳动者而言,则应该了解试用期的相关规定,以便及时发现并指出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如果此阶段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其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责任。

二、只要签订了试用期协议试用期就成立了吗?

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只要和劳动者签订了试用期协议,那么双方之间的试用期就理所当然地成立了。

律师提醒:并不是只要有约定就会存在合法有效的试用期,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约定试用期:(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含三个月)。(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之间。(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此时,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另,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上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用人单位均不得违反,否则即使有约定,也属无效约定而不产生试用期的效果,很有可能会引发无谓的劳动争议。对于劳动者而言,也要掌握并准确理解上述规定,以便维护好自身权益。

三、双方只签订试用期协议而无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成立?

不少用人单位怕签了劳动合同会被套牢,因此与新进员工先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只签订一份试用期协议。

律师提醒:只有试用期协议而无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该试用期协议中有关试用期的约定无效;协议本身将被视为劳动合同,该试用期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故,这种操作方式不产生试用期的效果,将视为用人单位放弃对被录用人员试用的权利。此时,劳动者不需要经过该约定的“试用期”期限而直接属于“正式员工”了。

四、试用期可以随意延长吗?

有不少用人单位对是否可以延长事先约定好的试用期存在疑惑,有的企业甚至采取直接单方强制方式的进行延长。

律师提醒:试用期既然是劳动关系双方可以自主约定的选择性条款,那么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延长,但必须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这是因为延长试用期实质上是对于劳动合同原来试用期约定的变更,既然是变更,当然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二是延长后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上述相对应的法定上限。

五、可以“零工资”试用吗?

2009年,在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之下,大学生就业面临着严峻的危机。在被就业大军一次次“吞噬”,一份份简历“石沉大海”之后,为了尽快摆脱失业状态,一些正在找工作的大学毕业生甚至愿意“零工资”试用。

律师提醒: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的组成部分,在该期间双方当事人需要遵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规定属于我国劳动法律对试用期工资的底线限制,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零工资”试用即使得到了劳动者的同意,也属违法。

六、双方约定可以排除社保缴纳义务吗?

有些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员工不属于正式员工,单位不需要为其缴纳相关的社保费用;还有单位为了节省成本则直接向劳动者提出试用期不缴纳社保的提议,不少劳动者为了减少“眼前”的开支也同意试用期不缴纳社保。

律师提醒: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交纳社会保险金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因此,即使劳动者签字同意放弃社保的缴纳,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此时,用人单位除了要承担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行政法律责任外,万一出现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发生工伤的情形,还应当参照工伤保险规定向劳动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对于劳动者而言,一旦在试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因为没有缴纳社保,单位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容易产生争议,不利于自身权益的维护。

七、试用期员工是否可以随时走人?

实践中还有不少劳动者存在一种误解,即认为只要自己处在试用期,那么试过过程中觉得不合适或者有更好的去处就可以随时“走人”。

律师提醒:

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的规定,在试用期内,除用人单位具备法律明确规定的过错性行为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因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日通知义务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相关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建议劳动者清除误区,即使处在试用期也要依法进行辞职,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八、只要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就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让其“走人”?

司法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只要试用期员工考核不合格,其就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该员工。

律师提醒: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通过考核说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通常需要满足四个法律要件:一、相关招聘文件等书面载体中存在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告知过劳动者;二、要有客观并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三、在员工试用期届满之前进行考核;四、相关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在试用期届满前做出并送达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在据此理由作出解除时应谨慎为之,劳动者也要准确把握相关规定,以维护好自身权益。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