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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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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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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讨回购房款起诉前女友 法院判女友不当得利

债权债务2012-11-08|人阅读

原是恋人的男女,情到浓时相约共同买房,谁知男子将房款打给女子后,两人却分了手。为了讨回准备买婚房的40万元钱,男子将前女友告上了法庭。近日,浙江嘉兴南湖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女子归还40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年逾40岁的陆先生早年离异,去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了顾女士,相见恨晚的两人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并迅速陷入了热恋中。

  一个月后,沉静在爱情甜蜜中的陆先生和顾女士开始了谈婚论嫁。

  顾女士提议共同出资买婚房。于是,陆先生将自己应该出资的40万元分三次打给了顾女士,并约定随后由顾女士去选房。

  谁知,2011年9月,陆先生无意中得知顾女士不仅没去选房还将自己的40万元挪作了他用。陆先生找到顾女士想问个究竟,结果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执。

  两个月后,陆先生和顾女士分手了。

  陆先生觉得,既然分手了,顾女士就应当将40万元购房款还给他。谁知他找了顾女士好几次都不见有归还的意思。再后来,顾女士干脆对他避而不见了。

  无奈之下,陆先生一纸诉状将前女友告上了法庭。

  对于陆先生的说法,顾女士表示不能理解。顾女士在法庭上承认在恋爱期间确实收到过陆先生给的40万元。但她表示,这笔钱并不像陆先生所说的是用于结婚买房的。

  顾女士说:“买房的事情,一直到后来才提起的,前面几个月我们往来的钱都是一起炒股做生意的”。

  顾女士还表示,在分手的时候,已经将这笔钱结清给了顾先生。

  为此,双方在法庭上围绕着40万元是房款还是经营款及是否已经归还展开了激烈的辩驳。

  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陆先生的代理律师还当庭出示了多份相关的汇款凭证。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被告顾女士在不否认收到原告40万元款项的前提下,虽主张该款项是共同经营往来款却无法说明其收取该款有合法依据,同时又不能证明已将该款归还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理由正当,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判定,被告顾女士归还40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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