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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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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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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处理注意事项

公司法2011-12-16|人阅读

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从内容上看,“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企业准则—债务重组》相关规定并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正确计算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必须结合《企业准则—债务重组》理解把握好“办法”中的几个注意点。

注意点之一:债务重组的范围

“办法”中对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并在“办法”的第三条中列举了债务重组的五种具体形式。这与《企业准则—债务重组》规定一致。《企业准则—债务重组》明确了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股权、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债务人改组、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等,不属于债务重组。因此,笔者认为上述几项业务同样也不适用“办法”规定。

注意点之二:计税成本的确定

“办法”中所涉及计税成本问题可分为两种:一是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或债权转为股权确定其计税成本;二是计算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的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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