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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律师
梁丽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

公司法2011-12-28|人阅读

一、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二、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

三、集体企业在开办时筹集的各类资金或从收益中提取的各种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凡事先与当事方(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归集体企业劳动者所有;属于国有企业办集体企业的,本着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和维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的原则,由双方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四、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缴的用于集体企业的资金(如:事业基金、统筹事业基金),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五、集体企业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六、集体企业接受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原则上按资助、捐赠时的约定来确定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七、集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

八、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和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及其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凡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但收取的转让费用(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九、集体企业以借贷(含担保贷款)、租赁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开办集体企业的投入,该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债权方已承担连带责任且与债务方已签订协议,按其协议执行外,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十、对劳动积累的界定要从“尊重历史和维护集体经济利益”出发。在具体界定工作中,凡是集体企业章程中已有规定或实际上企业已提取了劳动积累,投资者没有不同意见的,将已提取的劳动积累界定为集体资产;以劳动联合和个人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劳动积累或公共积累,并界定为集体资产。

十一、对个人投入所占比重较大的“挂靠”或“民营”等企业积累在界定中,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或计算的劳动积累,应界定为集体资产;对于企业享受国家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也应界定为集体;凡对界定为个人资产的部分按税法有关规定应照章、缴纳个人税部分,由于不变现仍留在原企业使用的资产,可将其作为集体资产。

十二、群众性民间社团组织的资产,会员会费结余投入暂界定为集体资产;对于捐助性质的资产,按社团本身的性持质进行界定。

十三、对于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从集体收取的管理费,国家已有明确的管理规定,主要是“取之于集体企业,用之于集体企业”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用管理费的结余资金进行再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集体所有。

十四、国有企业、单位举办集体企业投入资金、实物和集体企业已将原有投入全部归还国有企业(单位)的,其资产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集体所有。

十五、城市集体企业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后,国家核拨专项资金,帮助企业用于恢复性生产而购建的资产,均属于捐助或资助性质,可界定为集体资产。

十六、各级工会举办集体企业投入的资产、资金的形成的权益,属于收取会员会费余额及捐助性质的资产投入,应界定为集体性质。

十七、一些基层供销社经营积累形成的资产暂仍视为集体所有,待今后国家政策明确后,按国家政策规定确认产权。

十八、集体科技企业中无明确拨入主体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归企业劳动者共同占有。

十九、劳服企业开办初期的发展过程中,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为解决职工子女和富余人员就业提供的厂房、设备和其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所形成的收益”,且没有约定为投资关系、债权债务或无偿资助关系的应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二十、主办或扶持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将其发明、专利技术(非职务发明、专利除外)以及其他无形资产带给劳服企业所形成的资产,且没有约定为投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或无偿资助关系的,应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二十一、劳服企业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的设备、房屋等实物资产,凡主办或扶持单位收取的折旧费、资产占用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实物计价之和达到或超过其它资产净值的,且没有约定为投资关系,该实物资产及其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二十二、劳服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和借款、主办或扶持单位为劳服企业使用的贷款和借款提供了担保,并履行了连带责任的,须确定主办或扶持单位和劳服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十三、劳服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联合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二十四、劳服企业使用公益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劳动者集体。

二十五、劳服企业资产中接受无偿资助的资产,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暂归劳服企业中劳动者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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