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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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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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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荒地”承包遇征地纠纷

其他2013-06-15|人阅读

案情:

1996月,承包人(城镇户口)与当地村委会协商将该五荒地承包经营,协议上有经由村民代表和乡同意字样,当时岛上只有荒滩和部分灌木(柳条),承包期限是15年,当时是成片承包,没有具体亩数。2007年经承包人与村委会签属开恳协议,2009年由于修水库将该承包地淹没,当时既没公告又没阻止当年种地,淹没时也没通知承包地所有人,在这之前县土地部门和乡、村两级有关部门到现场丈量该土地面积,具体面积不详,但后期乡里给出的面积是1000亩,但实际开恳的土地面积是1500亩(开恳后承包给别人自己丈量的面积),具知情人讲,上报赔偿的面积比实际面积要多,上报补偿是以当地其他村民名字顶替上报。承包人至今没有得到这笔款项。承包人多次上访至今没有得到解决,到乡里给的答服是:“根据《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该工程是国家重点水利工程,不予赔偿”

分析:

1,签订承包合同时经过了村民代表和乡政府同意,承包合同是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

2,承包土地补偿费。此承包不同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家庭承包,如承包合同无约定遇征地土地补偿费归承包人,土地补偿费是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如征地时未到承包期限发包人应退还相应的承包费。

3,青苗费。青苗费是一定要补给承包人的。根据《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该工程是国家重点水利工程,不予赔偿,的说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4,耕地开垦费。可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向发包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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