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足额出资股东能否直接请求出资不实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否需要履行先请求公司向出资不实股东主张权利的前置程序?
关于这一点,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只有公司才可以提起要求违约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论,如上海法院就认为,公司成立后,因部分股东出资不足或者出资存在眼疵,公司提起诉论,请求判令其补足出资或者补正瑕疵出资,以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再如江苏法院认为,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有权诉请其返还出资并赔偿损失,帮助该股东抽遥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有观点认为,公可足额出自股东和公司都可以请求违约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如浙江法院认为,对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公司法》规定了未出资股东的出自填补责任和其他发起人的连带认缴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未足额出资股东公司的侵权责任和对足额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因此相应的诉讼当事人应以公司或者足额出资的股东为原告,以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告。足额出资的股东享有的是直接诉权,不需要履行先请求公司向不是出自的股东主张权利的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