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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铖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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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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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予补偿的情形

其它2012-03-31|人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求用工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补偿,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者解除合同的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在符合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用工单位在下列情况下需要裁减人员,因而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劳动合同终止的

1、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因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的:(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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