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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国平律师
任国平律师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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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和起算时间

合同纠纷2009-11-03|人阅读

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和起算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也就是说,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但是建筑商约定的利息,应当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才有实际意义,否则就不如不约定。实践中建筑商在合同中约定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不宜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此条是关于拖欠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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