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离婚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购买、建造的房屋,或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均属于夫妻共有,依法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诉讼中,法院首先会就房屋的价值及归属问题让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一般会按照下列情形来进行处理:
1、夫妻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法院会准许双方竞价;
2、一方主张所有权的,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夫妻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的,由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而后对所得拍卖价款进行分割。
实践中,如果房屋能够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话,法院会根据双方当时的实际住房情况及由谁抚养子女的情况,来判决谁享有所有权,同等条件下,依法应当照顾女方。
二、离婚时,如果争议的房屋属一方婚前所有,那么婚后双方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装修得,扩建及装修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房屋所有权一方应当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离婚时,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产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产权后,另行向法院起诉。
四、夫妻共有房屋存在父母出资的情况。该出资如无证据为借贷,则认定为赠与。如果出资父母一方,出资时并未有书面约定明确赠与一方,则应认定为赠与双方所有,该出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