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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钟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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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
主办律师

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是否会导致违约

合同纠纷2023-11-27|人阅读

一、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是否会导致违约

  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的意思是一个或者多个标的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二、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的区别

  当事人约定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多种或全部种类为给付标的的债,属任意选择之债。任意选择之债中,债务人对数种债的标的有任意选择的权利,而无必须选择其中一种的义务;债务人未选择其中一种债的标的时,选择权不能自然转移给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三、选择之债的特定是什么

  义乌罗钟亮律师提醒您,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1.因合意而特定

  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选择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

  2.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

  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人行使选择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使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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