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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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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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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差额部分损失

劳动工伤2015-11-27|人阅读
近年来处理的工伤赔偿案件较多,发现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单位在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时,都是按照人社局规最低缴费基数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而不管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是多少。导致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就会按照缴纳基数来赔偿而不是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数额来赔偿,那么这样做合法吗?当然是不合法的。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劳动部1995年颁发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该赔偿劳动者损失。国务院2004年通过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效力更高,颁布时间更近的国务院的条例规定,《社会保险法》60条、62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如实申报本单位的劳动者的工资情况,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不能从社保部门领取规定的工伤赔付费用,对于少领取的部分,用人单位应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银川市人民政府在2004年也颁发了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即银政发[2004]149号,该意见的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工资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

同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特别是银川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我代理了一起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差额部分损失的案件。从贺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打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最后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确定的答复,对于单位没有按照劳动者实发工资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通过此案为劳动者挽回了20多万的损失。至此,对于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的损失由单位承担已经是确定无疑的了!因此,劳动者今后再也不用为工伤保险待遇与实际发放工资不符导致的损失而束手无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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