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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玲律师
李淑玲律师
甘肃-兰州
主任律师

离婚时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离婚2014-09-30|人阅读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城民拱初字第274

原告杨XX,,19XX31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系甘肃XXX人民医院职工,住永登县城关镇胜利街XX室。

委托代理人李淑玲,系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XX,,19XX118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系甘肃省XX人民医院职工,住兰州市城关区桃树坪第二居委会窦家山XX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杨XX、被告何XX2009226日在兰州市城关

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XXX,婚后于201054日生一女孩杨XX,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异地工作等原因,长期两地分居,双方缺乏沟通,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借被告何丽萍父亲何XX20,000元共同债务及其他债务由原告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XX、被告何XX双方同意离婚。

二、孩子:XX由被告何XX抚养,原告杨XX每月给付

孩子抚养费500,201312月起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杨XX每月可探视孩子一次。

三、欠被告何XX父亲何XX20,000元债务由原告杨XX承担,原告杨XX20145月底前一次性给付被告何XX20000元后由被告何XX负责偿还。其他债务由原告杨XX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原告杨XX自愿承

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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