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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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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遗嘱的法定形式及其继承

继承2021-03-31|人阅读

【关键词】继承 遗产 遗嘱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遗嘱的法定形式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打印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 遗嘱的法律效力 遗赠抚养协议

【内容】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社会生活中的人们,不仅有欢乐,也有悲伤。随着老人们年龄的增大或疾病原因,为了维护家庭间的稳定和子女、亲属的亲情,表达对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处置的真实意愿,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就生前的财产作出安排,订立遗嘱事宜,从而在遗嘱人死亡后在继承人之间产生一个继承法律关系。笔者抛开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遗产的概念,就遗嘱的法定形式和怎样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应当注意的事项,各种类型的遗嘱的效力,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抚养协议的继承位阶,被继承人税款和债务的清偿,结合法律的规定和自身办案的实例,浅谈一些看法,和读者们分享。

一、遗嘱的法定形式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在新施行的法律规定中,我国《民法典》确定了以下六种遗嘱的法定形式:

㈠、自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结合该条文的具体内容,看起来非常简单,但在具体实践操作过程中以下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1、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识清楚的遗嘱人就遗嘱内容全部用笔书写;

2、书写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例如房屋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证上填写的内容写明居住城市、小区、单元、楼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遗嘱人的份额怎样分配;如果是银行存款,写明用户名、开户行、银行账号,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时间点该开户行上的存款金额是多少等;

3、在遗嘱上写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全部亲属名称,如遇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已经先死亡,应当写明死亡原因和时间;

4、写明立遗嘱继承的财产内容;

5、明确遗嘱继承的财产由谁继承,明确不动产的所有权、动产的交付方式、银行存款的金额等等:

6、在遗嘱的每一页上,遗嘱人应当亲笔签名并捺手印,写明年月日;

7、在遗嘱的最后一页亲笔签名并捺手印、写明年月日;

8、写明遗嘱保管人、遗嘱存放地点、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

9、在遗嘱可明示且不引起纠纷的前提下,使第一顺位的继承人都知晓遗嘱的内容;如果可能引起纠纷或不稳定因素,由写明的遗嘱保管人保管好遗嘱,并且使遗嘱确定的继承人知晓遗嘱内容

10、书写内容不涂改,如果确实需要涂改,应当在涂改处注明涂改原因并签名捺手印;

11、在可能的情况下,具备公证条件的尽量选择公证方式。

㈡、代书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通常是遗嘱人不识字或身体条件已经不允许等采用自书遗嘱时由第三人代为书写的方式,采用代书遗嘱,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代书人应当选择自己信赖、但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得做见证人的情形出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该两类人与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有直接的继承关系。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通常指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因为其代书的公正性上使人产生怀疑。

2、选择的见证人身体健康,无明显的不良疾病,道德品质良好,平时处事客观公正值得信赖;年纪相对较轻,便于将来在可能的前提下能够出庭作证;

3、代书遗嘱的每页内容应当有遗嘱人和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签名并捺手印。

4、代书遗嘱的其它内容参考上述自书遗嘱的注意事项。

㈢、打印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代人的书写习惯,法律新增加的一种遗嘱形式。采用打印遗嘱,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打印遗嘱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代书遗嘱,首先必须符合代书遗嘱的形成要件;

2、就打印遗嘱的外观形式要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否则打印遗嘱的外观形式要件可能会由于存在瑕疵,使其他法定继承人存疑或者在诉讼中影响到法官对客观事实的判断和内心确信,使打印遗嘱存在瑕疵而归于无效。

3、在遗嘱人和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签署打印遗嘱的前提下,尽量以录音视频的方式全程记录签署遗嘱的全过程,展现拍摄现场的全貌,同时在该录音视频上就录音时间、遗嘱人和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的姓名、拍摄视频的摄像人的姓名及和遗嘱人的关系,都作出明确的说明,用来辅助打印遗嘱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录音视频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连续无间断,特别是对打印遗嘱的内容拍摄能够使普通一般人看清楚、知晓打印遗嘱签署前、签署后的过程的完整性和清晰看到打印遗嘱的具体内容,能够明确具体的使一般普通人通过录音视频了解签署打印遗嘱的全过程。

5、遗嘱人订立遗嘱选定的遗嘱继承人在可能的条件下不去做录音摄像人,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为录音摄像人全程进行录音摄像,保证录音摄像载体的客观公正性。

㈣、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该遗嘱形式也是法律明确增加的新的遗嘱形式,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以下几点仍需注意:

1、结合该法律条文的意思,录音录像应当是完整不可分割的整体,也就是说这种遗嘱形式应当是既有声音,又有图像。笔者这样认为的理由在于:作为仅仅具有录音的载体,遗嘱人死亡后如灰飞烟灭,仅仅凭借录音根本无法确认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无法推究其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使遗嘱的有效性存疑;

2、录音录像的过程和内容必须完整、连续、无间断;

3、在录音录像中遗嘱人应当就时间、遗嘱人姓名、遗嘱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和意思表达;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应当说明其姓名,和遗嘱人的关系,对见证的遗嘱内容作出清楚说明;

4、录音录像形成的遗嘱内容应当使普通一般人能够理解其真实意思表示,采用方言叙述的,应当就遗嘱内容能够使普通当地人能够清晰、明白的听清楚遗嘱人要表达的真实意思。

5、和打印遗嘱相同,遗嘱人订立遗嘱选定的遗嘱继承人在可能的条件下不去做录音摄像人,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为录音摄像人全程进行录音摄像,保证录音摄像载体的客观公正性。

㈤、口头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就口头遗嘱而言,笔者提出以下几个问题供读者探讨:

1、从该法条的内容而言,可操作性不强。原因在于现代科技的发展以及通讯工具的普遍使用,使仅仅通过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的方式成立一个有效遗嘱,难度非常大,口头遗嘱的实现必须四个条件同时具备:⑴、两个以上见证人转述的遗嘱内容完全客观、公正;⑵、遗嘱继承人承认并认可该口头遗嘱内容;⑶、其他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承认并认可该口头遗嘱内容;⑷、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愿意遵照此遗嘱内容执行。

2、由于口头遗嘱的危急性、模糊性和不可固定性,该条明确规定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㈥、公证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本条的法律规定就遗嘱人把自己的遗嘱真实意愿,通过第三方公证机构以《公证书》的形式加以固定、保存,便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将来遵照执行,也有利于第三人查询,具有公示、公信、客观真实的法律效力。

  二、遗嘱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在原来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编纂修订,形成了《民法典》第六篇 继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形成补充,就遗嘱的法律效力,笔者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说明,和读者分享:

1、遗嘱人所立遗嘱必须是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赋予遗嘱人的撤回权和变更权,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法律效力,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⑴、遗嘱人以明示的方式撤销自己所立遗嘱,例如遗嘱人撕毁、销毁所立遗嘱、撤销公证遗嘱;⑵、以行为作出表示撤销遗嘱,例如把房屋买卖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手续、自取存款数额的减少;⑶、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取消了原《继承法》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规定,以时间作为判断标准,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 、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特殊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条款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一般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通常有以下几类:⑴、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⑵、年纪尚幼不具备基本的生存能力又没有其他抚养人或抚养人抚养能力欠缺;⑶、患有医学上的严重疾病不能从事正常的体力劳动,没有经济收入来源;⑷患有精神类疾病,不能完全或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没有经济收入来源或经济收入较少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明显需要他人照顾和监护。

4、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人,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并通过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继承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义务能够履行,经受益人和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抚养协议的继承位阶和税款、债务的清偿

1、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的划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结合该条款内容,对家庭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区分。遗嘱人立遗嘱,只能处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否则所立的遗嘱部分由于无权处分而归于无效。

2、转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该条明确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当继承的份额转给其继承人。

3、代为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第十六条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该条就代为继承的子女范围作了明确的说明,通常限定于晚辈直系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4、遗嘱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后,财产的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5、胎儿特殊利益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司法解释中明确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6、遗产分割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7、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是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合法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8、税款和债务清偿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9、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10、有限清偿税款和债务、放弃继承不负清偿税款和债务、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该条明确规定即使放弃财产,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还是需要履行。

11、放弃继承书面明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12、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后的效力终止事由和清偿税款和债务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13、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后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通俗的说,受遗赠人不履行协议,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不履行协议,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14、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存在时的清偿顺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结合该条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首先以自己继承的财产承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义务;当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不足以清偿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以所得遗产按比例清偿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该条明确了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并存时,对有抵触的内容,遗赠扶养协议优先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条: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后,仍有权就自身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予以照顾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该协商应当采全体一致同意的意思。

继承的问题,只是我们民事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小插曲,但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作为法律规定的合法的继承方式,通过合理的运用法律,保护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维护良好的亲情关系、也能充分表达和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通过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在继承人之外搭建了一个有力的桥梁,对实现社会的稳定,贯彻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原则,起到了良性补充作用。青山依旧在,只是近黄昏;夕阳无限好,最美在当下。祝愿我们的祖国更加富强,祝愿我们的人民生活更加富裕、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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