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沈永胜律师
沈永胜律师
湖北-恩施州
主办律师

对“法律信仰

其他2011-03-25|人阅读
[摘要]法治是一种治理秩序和治理模式,法治的精神在于社会树立法的权威,形成权力有限的政府和权利本位观,实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的局面。作为一种系统工程,它需要的是经验的积累和理性的建构,而法律信仰则是感性的。面对当下中国的法治难题。不能仅仅局限干理性的思索,更重要的是在于能否正确认识国情,结合实际寻找到现实的出路。从信任到信仰,可能是一种可行的进路。[关键词】理性批判;信任;信仰;法治【中图分类号】D9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281(2006)02-00234)4近来,我集中翻阅了有关“法律信仰”的文章和专著。学者们从解读中国当下法治遇到的困境而力求从培植国人法律信仰的角度来寻找答案,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是,在这些文章中,用词最多的是“神圣”、“价值”、“理念”,引用最多的也是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这一句子,矛头直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认为国民没有对法律形成宗教般的追随和信仰。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而想结合自己的体悟,对中国当下法治建设遇到的难题——有法不依、规避法律——给出自己的一种解读范式。一、法治-9法律信仰,以及中国民众对公正和真相的追求法治是一种治理秩序和治理模式,法治的精神在于社会树立法的权威,形成权力有限的政府和权利本位观,实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的局面。作为一种系统工程,它需要的是经验的积累和理性的建构,而法律信仰则是感性的。学者刘旺洪指出i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念,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志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的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陈金钊也赞同这一观点,并在《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一文中加以引用和肯定 。笔者认为,这种对法律信仰的定义未免过于完美化。试想,上帝在信仰者的心目中是完美而圣洁的,但它是脱离人们实践的虚幻存在,人们是无法在实践中体悟的;而法律则不同,它实实在在地规制着人们的生活,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失范的情况,因此,要想通过理性的宽容上升为激情的信仰,除非是圣人,凡人是做不到的。因为,信仰的对象历来都是完美的虚幻的化身。信仰只是一种感性的体念,作为法律的信仰,只能成为一种精神上的追求。运用理性可以揭示与人的思维本质相协调或冲突的事物,法的规律性、、、、、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