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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玉律师
杨春玉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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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工伤2009-07-24|人阅读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此条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做出了规定,即须同时满足以下三点: 1、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2、 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3、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显然,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即使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也是无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这样的条件,对劳动者来说几乎起不到任何保护作用。 对此,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却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将劳动法并不彻底的的规定进行了彻底的修正: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此可见,鉴于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不与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现象已经泛滥成灾,导致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权利受损,《 劳动合同法》大刀阔斧的、彻底的对实践中存在的此类痼疾予以打击,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此,结合《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2条、第45条的规定,应得出如下结论: 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条件: (1)取消了“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的限制,既只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单方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接受; (2)增加了两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3)明确了违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双倍支付工资)。 另外,有的用人单位错误的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解除和变更的,因此,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此,笔者纠正这一错误观点: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而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 综上所述,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是有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的、不可变更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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