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夫妻财产归共同所有。那么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就不会出现夫妻财产分割,约定夫妻财产归共同所有的会出现一些情形,比如夫妻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需要履行法定义务时,另一方阻碍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面对这种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呢?
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前,现实生活中夫妻出现上述情形时,由于法律并没有对此情形做专门规定,所有权利受损害的一方总是无可奈何,眼看着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改变了之一局面。其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所以,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