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东志律师
张东志律师
河北-沧州
主办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裁判要旨之四

其他2014-01-20|人阅读

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东志

本文由张东志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到民事裁判文书整理。有关裁判文书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同纠纷

公司住所变更的流程是先申报注销税务登记,再提交住所变更登记申请,而新住所使用证明是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必须提交的文件。

双方对合作期间的违约行为所致损失赔偿额作出预先约定。由于该条款约定了两种可供选择的违约损失额计算方法,作为守约方,有权选择——上海鸿达饮料有限公司、谢元元、李仲儒、孙可琢联营合同(2013)民申字第1765号纠纷民事裁定书

就须在国家机关应当审批(备案)的协议(合同)而言,出现与此不一致的协议或合同时,按照经过审批的《股权转让协议》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上海悦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正誉工业炉有限公司、L.F.T.E.(USA)INC.股权转让纠纷(2013)民申字第1650号民事裁定书

出租建筑物至今无房产证,未按有关法律规定取得规划、建筑部门的相关许可,有关证据表明,该房产合法使用的前提是必须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许可。出租房明知该部分面积不得出租仍提供给承租方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无权收取该部分面积的租金并承担相应过错。承租方轻信知出租房称正在补办房产证的承诺,明知部分房屋无房产证仍承租,亦有过错——郑月青、深圳市水都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水都实业有限公司水都健康世界分公司与深圳市知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2)民申字第479号再审民事裁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的规定,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不定期租赁合同并非原《房屋租售协议》的延续,而是一个新的租赁合同,原《房屋租售协议》关于房屋出售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已无法律约束力。

《房屋租售协议》第三条关于“乙方如购买该宾馆,房价按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产权核实面积为准”的约定,是一种预约合同,仅仅是使双方当事人负有将来按预约规定的条件订立主合同的义务,而不负履行将来要订立的合同的义务。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在租售期内甲公司作出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意思表示。涉案房屋系乙公司开发的房产,只要该公司取得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五证即可进行销售,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不影响金汇公司销售房产,且甲公司在签订《房屋租售协议》时对金汇公司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是明知的,故产权证的取得时间对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并无影响——承德市华联山庄休闲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市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承德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2013)民申字第689号民事裁定书

《借款合同》中关于监管借款的使用和流向、停止发放借款以及提前收回借款等约定是银行对借款人的监管权利,而非银行对担保人的义务,担保人以银行对借款未尽到监管责任为由主张免除担保责任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陕西聚兴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天台路支行北京亚飞汽车汉中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申请再审(2013)民申字第396号民事裁定书

案涉土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政府因修路收回案涉土地而给予的土地补偿款应当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享有,承包户无权主张——王亮与威海市盐场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2013)民再申字第22号民事你裁定书

未取得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未取得所有权证的建筑物,发包方修建建筑物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其将基于该无效民事行为建设的建筑物发包,亦属无效。

承包方的目的是通过招商经营获益,但因建筑物为违法建筑,致使承包方在占用期间始终无法取得经营所必须的工商、税务、消防、卫生防疫等执照,从而无法通过经营获益。发包方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承包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本原因,因此,发包方无权主张占用费——(2012)民申字第388号民事裁定书

对于未明确违约责任的情形,就一方造成的损失,应依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来分配。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在对方未依约发货的情况下,当事人始终未积极催促对方发货以实现其依《采购单》应获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该部分可得利益损失,当事人无权要求对方赔偿——(2012)民申字第1384号民事裁定书

不能履约时的替代履行责任,实质上是担保的形式之一。附条件及附期限合同仅发生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本案只能发生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即条件和期限满足时,合同生效或解除——徐州市海玉物资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2013)民申字第892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合同价款、履行期限的变更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在未经对方书面确认的情况下,可以就履行的部分主张权利。鉴于在履行合同时没有严格区分货物所属的订单编号,亦不能举证证明已履行的部分货物对应的是哪份订单,交付时间、价款与货物履行情况均无法一一对应,从而订单项下是否存在未付款项的事实不能得到证实。二审判决认定证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与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1)民申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2815日发布,101日施行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香港公司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其与内地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应认定无效——智盛国际有限公司与上海天浦置地有限公司、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2012)民申字第123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大型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施工,必须进行招标。案涉建筑工程未进行招标。该工程系商品房开发项目,施工涉及公众安全,但毕竟不是经济适用住房、社会保障住房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型公用事业项目,不属上述规定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范围。至于发包方是否取得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报建手续,涉及该工程项目能否开工建设,即《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的问题,与效力无关——重庆加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2013)民申字第744号民事裁定书

合同合法有效且部分履行情况下,买方拒绝提货,卖方主张保管费以及未支付货款的资金占用损失,应予支持——舟山谷林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舟山港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2)民申字第1109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其中“应当交付货物之日”的规定适用于货物没有实际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情况,是指承运人在正常航次中,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具备交付条件,提单持有人可以提到货物的合理日期。现有证据证明,涉案货物自200769日起,即被存放在目的港海关监管仓库,说明200769日承运人已经具备交付货物的条件。

“应当交付货物之日”是按照运输合同正常履行情况推定出来的期日,其中的正常情况既包括船舶运输环节的正常,也应包括交付环节的正常,即提单持有人正常提货,承运人正常交付的情况。提单持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货,不影响诉讼时效的起算。否则提单持有人迟迟不提货,该时效就无法起算,这不符合法律规定时效制度的目的。

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不同于收货人完成通关提到货物,不能将收货人完成通关提到货物的时间认定为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的时间——港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山西杏花村国际贸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13)民提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

对租赁物的“使用”概念,并非仅指广义、功能上的“使用”,而且还包含“使用应当合法”的因素。违法、非法的“使用”,不能认定为“使用”。提供合法租赁物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因缺乏冷库和厂房的竣工、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证书,一、二审判决认定出租人未适当履行合同并无不当。

由于出租人不能提供相应的竣工、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及所有权凭证,涉案租赁物不符合双方约定的用途,导致涉案冷库和厂房不具备对外招租并产生租赁收益的条件,故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福建元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杨斌及高云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2013)民申字第1325号民事裁定书

案涉的材料价格确认表即是双方确认材料价格的依据,材料价格确认表中的认定价格和和上浮价款是整个材料价款的组成部分,均包含于确认的材料价格中,其价格浮动部分不属于另行对材料价款的变更,不适用于案涉合同对价格变更条款的约定¬¬——大连科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科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2013)民申字第2044号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涉案合同第1条第2a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武汉至上海水路运输服务”。合同附件对运输明细、价格的约定中,都包括了从武汉到上海以及从上海到武汉两个方向的运输。甲公司一审时提交的证据也显示其既承担了武汉运往上海的运输任务,也承担了上海运往武汉的运输任务。与合同附件运输明细中的约定相一致。可见合同中约定的“武汉至上海”应理解为运输区间,而非从武汉出发到达上海——武汉安达水运有限公司与百威英博(武汉)啤酒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2013)民申字第1195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船舶技术规范的规定,船舶的载重吨和总吨位系不同概念,载重吨是船舶装载货物重量数额,是以重量为计算单位;船舶总吨位是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有关规范对船舶进行测量后核定的船舶总容积,其反映的是船舶内部空间容积的大小。每艘船舶的载重量和总吨位均为不同的数字——王德恩与李桂文潘光华船舶买卖合同纠纷(2011)民再申字第97-1号民事裁定书

担保纠纷

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对外提供的担保无效。前述民事责任应由法人承担——(2011)民提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

“借款到期后不再提供担保”,与撤回此前提供的担保并非同一概念。在提供的担保已然存在的情况下,不可能因担保人单方面表示借款期满后不再提供担保而撤销——张德俊与赵晓平、山东省企业托管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2012)民提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纠纷

公司利润若达不到预期金额,公司应给予增资人补偿的有关约定应归于无效。但其他股东给予增资人补偿的类似安排应为有效——(2012)民提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出资人未足额出资的,其承担的责任为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第三款进一步明确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因此,发起人应与未足额出资股东就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连带承担前述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减资,对已知的债权人,应采用通知这种合理、有效的方式告知,公告不能免除直接通知的义务。且只在省级以下报纸上公告。另外,在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进一步减资,极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减资决议对于债权人而言并不能产生注册资本发生变更的法律后果——(2012)民提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清算公告是公司进行清算的法定必经程序,用于债权债务的申报登记,并未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债务协议,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时代科普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永固咨询投资有限公司、VINCOR INTERNATIONAL LIMITED项目转让合同纠纷(2012)民申字第1210号民事裁定书

就一系列《买卖合同》的履行提起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之诉,有关 “转移定价”、“低价销售”的主张是通过一系列合同表现出来的。该等行为侵害的是公司管理秩序和公司利益,并非单一合同当事方的具体合同利益。双方的争议并非单纯产生于包含仲裁条款的单个《买卖合同》的履行或者与单个《买卖合同》的履行有关的争议。因此,单一《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适用于公司就一系列单一合同所构成的整体提出的诉讼——泰事达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市舒博拉尼制药设备有限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2012)民申字第192号民事裁定书

是否实际出资在清算中主要是影响其剩余财产分配权,并不因此丧失股东地位和申请清算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3条指出:“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的除外。”在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股东身份的情况下,应当受理该股东对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香港邦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邯郸金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2011)民提字第269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指股东之间或者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行为。《投资款承诺书》虽然约定的内容为“投资XX公司32%的股权”,但其真实意思应为出资收购该公司32%的股权。收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只能通过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方式进行。收款人既为公司股东,又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将现金存入收款人指定的个人帐户,《投资款承诺书》应定性为股权转让协议书——许泽坤与吴俊立、腾冲合力硅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2012)民申字第563号民事裁定书

出资双方分别作为实际投资者和名义股东进行经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登记的变更,也不影响公司其他股东等第三人的利益——张世铿与魏文、新加坡兆璟财团私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2)民申字第1328号民事裁定书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起诉公司其他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赔偿其受损的股东权益,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部分股东虽然没有代表公司在协议上签字,但有关协议的签订是得到他们参加的股东会认可的,与其他股东是共同侵权人——王农跃、杜子斌、冯晓根、茅晓晖、余瑞标、李国亮与石光强、王昊、唐志民、刘婧、程千文、山东凯雷圣奥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2013)民申字第519546号民事裁定书

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所指的新证据系在终审庭审结束之前没有出现、不存在的证据,或者是虽然出现、存在,但从当时的具体情况出发,根据当时的条件等诸多因素,当事人无法知晓该证据已经出现——辽宁昌平实业有限公司与张信维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再审(2013)民申字第549号民事裁定书

就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而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如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对该证据予以补充加强,将不予采信。

事先未与对方协商,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事后也未获得对方认可,法院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2011)民申字第794号民事裁定书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参照适用部门规章,并无不当——韶关市曲江佳兴矿产品加工厂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2012)民申字第1502号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是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该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主体资格“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经初步审查认定当事人存在某种权利义务冲突,但并非实体法上决定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实质性条件,该起诉条件仅要求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权益之争,并不要求当事人须具有实体请求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与湖北新火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2011)民申字第1084号民事裁定书

因立案违法、审判程序违法,案件被撤销,不能以此作为诉讼时效期间告诉或主张过担保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中信锦州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铁合金工商实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民申字第1418号再审民事裁定书

借款一方为个体工商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因此,业主为实际上的出借人,其和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不属于企业之间的拆借,应为合法有效——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川嘉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博联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再审(2013)民申字第1428号民事裁定书

物权纠纷

涉及国有资产权属的变动应当由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部门审批确定,人民法院不应在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有资产的权属之前,对涉及该部分国有资产的权属进行确认或者判令一方当事人履行变更该部分国有资产权属的相关手续。故在国有资产权属明确之前,申请再审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裁定书驳回申请再审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深圳市深发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爱克福得有限公司其他土地使用权纠纷(2012)民申字第859号民事裁定书

虽工商登记为集体企业,但其系全民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开办,该厂资产权属所有人应为全民企业,期间发生过另一全民企业管理的事实,但其国有资产性质并未发生改变。《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亦能印证。由于对国有资产的处置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当事人通过《项目合作暨投资协议》的形式对股权的处分行为,没有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项目合作暨投资协议》应当无效——孙素华与德昌县多金属矿试验采选厂刘波红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再审(2013)民申字第1454号民事裁定书

拆迁安置是以家庭为对象,故当时作为刘正妻与子的王玉贞和刘飞也因此而取得涉诉房屋的居住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精神,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若是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本案中,对涉诉房屋的承租居住权系婚后申请取得,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仍具有居住权——刘正与王玉贞刘飞占有保护纠纷(2011)民监字第510号民事裁定书

煤矿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注册矿山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是出资者权益的体现。涉案井田虽然位于集体土地,但该小型煤田由国家出资勘查,煤矿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或者个人欲开采井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319日颁布)第三条关于“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第五条关于“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的规定,首先成立矿山企业,由企业或者企业的出资人、股东共同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党政机关…等,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的规定,镇政府不具备联营合资主体的资格,不能成为矿山企业的出资人。由于企业出资人资格主要源于其向企业的出资,出资人是否向企业实际投资,是其取得企业出资人资格、经营利润的实质要件。只收取固定利润即承包费的做法,也证明镇政府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

既然双方签订了《三岔煤矿承包合同书》,为什么又要签订《煤矿产权资产转让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承包还是转让?对上述两份合同进行综合分析,不难看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承包经营。事故频发、伤亡情况经常发生,在矿山开采业是不争的事实。双方签订《煤矿产权资产转让合同》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免除发包人发包期间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二)项、第三款规定:“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因此,以整体转让的方式获得采矿权合法,再以承包方式转给他人无效——张永厚与李增区、李某某、武改珍、李增胜、张启相、杨怀亮、神木县孙家岔镇人民政府煤矿承包、煤矿资产转让合同纠纷再审(2013)民抗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民刑交叉

XX经与银行协商一致,开设账户用于转账,双方关于储蓄存款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尔后,案外人李甲从他人账户中转账300万元存入账户中,该笔款项应该视为XX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而不是李甲个人在银行的存款。

银行接受XX公司的存款之后,负有保证XX公司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取存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货币在法律上属于种类物,XX公司将其资金存入银行之后,该资金即转化为银行资金,苗某某利用伪造的XX公司储户印鉴,将XX公司账户中的银行存款转出,其诈骗的对象是银行而非XX公司,侵害的是银行资金而非XX公司的财产。银行仍应按约定向XX公司兑付存款本息,而不能以XX公司的银行存款被苗某某骗取为由拒绝兑付,并由此构成违约。

XX公司对其银行存款被苗某某骗取虽然没有责任,但该公司在知道其账户上的存款被他人不法支取之后持放任态度,既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未及时通知银行。这一放任行为客观上使银行失去了第一时间追回被骗款项的机会,致使银行资金损失进一步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XX公司应该对银行资金损失的扩大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根据XX公司对损失扩大的过错,认定其对存款本息自行承担20﹪的责任,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邢台县顺鑫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平湖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抗诉审理(2013)民抗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先刑后民”是司法实践中协调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方式之一,采取“先刑后民”最根本的目的并非彰显公权力优先的价值理念,旨在刑、民程序冲突时的合理选择。由于“先刑后民”要求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要以解决犯罪问题为前提,因此,应严格其适用条件,即只有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前提下,才能采取“先刑后民”的做法,否则,会阻断当事人民事权利进行司法救济的正当渠道,阻碍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本案中,食品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双方间产生的是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与商业公司工作人员涉嫌职务侵占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行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根据我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的规定,公安机关审查的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系与本案由牵连,但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故不影响本案民事纠纷的审理程序——徐州正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与徐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2013)民提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

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终结破产的裁定可以认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但不能由此认定已经别除在外的破产企业抵押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别除在外的抵押资产应当由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实现的法定形式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方式包括折价、变卖和拍卖。其中折价的方式转移的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但选择折价方式以及确定折价的具体条件应当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为前提——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仕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内蒙古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债权纠纷再审审查(2013)民申字第1052号民事裁定书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