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体户负债能否转移到家庭经营并由小娃管理的问题,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是独立的,不得随意混淆。如果个体户是以个人名义借款,且借款用于个人消费而非企业运营,则这笔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不会因为转变为家庭经营模式而转移给小娃或其他家庭成员。然而,如果个体户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借款,并且借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在企业解散或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债务。这意味着,如果小娃接手了企业并继续经营,他可能需要承担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债务。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如果个体户的债务是因个人消费而产生的,那么这些债务不会因为转变为家庭经营而自动转移给小娃。但如果债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且小娃作为企业的接管者,那么他可能需要承担这部分债务。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则需要具体分析债务的性质和用途。建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操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