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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关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
在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中,法院判决确认了邱某光对案涉房屋拥有居住权。具体案件详情如下:案件背景:邱某光作为一位丧偶独居老人,发现所住的房屋被房主董某军挂在房产中介出售,因此担心房屋出售后自己将失去居住的地方。为此,邱某光向法院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遗嘱与居住权:根据生效的裁判结果,虽然房屋归董某军所有,但是董某峰(可能是董某军或邱某光的亲属)通过遗嘱方式使得邱某光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法院裁决: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等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执行法院裁定将董某军所有的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邱某光名下。这意味着邱某光获得了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居住权。示范意义: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体现了民法典物权编正式确立的居住权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生存权益,并对平衡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通过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居住权登记,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其既有的房屋居住使用权利,对于推动民法典有关居住权制度的新规则真正惠及人民群众,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综上所述,法院的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邱某光的合法权益,也展示了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实际应用和社会价值,强调了法律对居住权的保护,特别是对独居老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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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70万全退赃能判几年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法官进行判决年限。赃款不是说一定不一定要退的,主动交出赃款叫积极退脏,被公检法追缴回来的叫追缴赃款,不视为主动退赃,不会被法官视为具有悔过表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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