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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4个月前我在马路正中撞到一名同向行驶的女孩(堵车,车速非常慢),当时去医院拍片医生说不是很严重,脚踝部分有细微阴影,并未骨折,休息半个月即可。由于当时判全责给车辆方,那个女孩不同意了结事故,要求等脚伤好了之后再了结。我们觉得她一个小女孩满可怜就同意了,谁知那个女孩之后一直说她的脚未康复,先后转了数个医院做了多次检查,尽管医院每次拍的片子都显示在恢复之中,她依然强调她的脚还痛。而且当时事故发生是左脚,她竟然连右脚也一起做了核磁共振检查,同时已经做了多个阶段的理疗。在我看来本不需要花费这么多的医疗费用。而这所有的费用,以及包括她的误工费,交通费等等她都需要我们承担,目前我们已经支付了她好几千元。我想咨询一下专家象这种程度的伤我们的理赔是否有个标准呢?谢谢。

其他 2010-07-13 00: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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