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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0日在汶水路大华路口附近发生交通事故,现场110交警到场后断定被告方全责,被告方不配合交警协调现场处理,拒不承认责任,导致无法当场处理,俩车交警暂扣,并移交交警事故科处理。第二天双方在宝山交警事故科处理,交警处理结果认定被告方全责。后开具交通事故确定书和提车证明后各自开宝山交警事故科。原告余当天下午直接到停车场取车,其中因被告方的过错,产生车辆施救费250元人民币。在其后2天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下称为保险公司人员)各自为双方车辆安排定损并开具认定书。保险公司人员明确说明处理方式为快速处理,只需要双方为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资料(行驶证驾驶证),即可理赔。当场双方电话联系后认可保险公司理赔款到被告方账户后被告方主动联系原告方,给予保险公司理赔款的支付。约7天后,原告方在主动联系保险公司得知被告方理赔款到账后,联系被告方,被告方缺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延时处理。在双方预定2015年2月8日周日见面后,被告方在2015年2月7日周六电话给原告方,让原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发票等,非保险公司理赔必须材料后才将属于原告方的理赔款给予原告(此时保险公司已经结案,所有理赔款均转账到被告方银行账户)。原告认为,被告方无理由拖延双方处理时间,给原告方在维修车辆等方面造成了时间上的浪费,并无理要求原告方提供给被告方非保险公司理赔必要的资料和个人信息,非保险公司理赔必要材料,被告方有权拒绝提供资料。

其他 2015-05-11 06: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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