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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公章被本市同行业的一家企业伪造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80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伪造公司的公章罪,据此我公司已经依法向本市公安局报案并要求公安部门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事隔两个月后,公安局给出书面答复如下: 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此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故呈请不予立案。 咨询:1、伪造公章,要求不要求还要看情节?看危害? 2、伪造公章,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3、如果我公司依据法律条款是对的,那我怎么能驳倒公安局? 4、我该怎么办?

诉讼 2010-08-12 15: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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