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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杭前公司代理人,杭前公司起诉xx公司欠货款,因是我代理杭前与xx对过帐,并签字“货款全部结清”,为此,我到庭作证。结果杭前败诉,且要退还xx公司2万多的预付款。现xx已申请强制执行。杭前为报复我,目前动用了某市西湖区公安分局,到湖南对我进行涉嫌职务侵占立案侦查。此前,因杭前公司强行终止了我为其代理并苦心经营了九年的湖南市场的代理权,我按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杭前却反诉我欠货款,经一年多长沙市两级两审法院审理,都判定我不欠杭前货款,且杭前应赔偿我损失。杭前不服向xx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被高检驳回。 问题:1、都经过xx高检确定我不欠杭前货款,公安凭什么对我涉嫌职务侵占立案?公安在立案前不需查明吗? 2、如果公安立案错,这是不是一起动用公安对证人实施的报复行为?对此我该如何主张权利?

其他 2010-07-31 15: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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