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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11年2月入职大连沙河口一家贸易公司。2013年2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月单位以变更经营地址(大连河口区搬家到大连旅顺口区)地方太远我不去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一倍的经济补偿金。但到现在还没有变更经营地址还在原地方办公。这种做法是否属于欺骗违反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权利要求公司按规定再支付一倍的经济补偿金?

其他 2015-03-05 13: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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