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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国内已被注册,韩国产“**”在国内以专卖店的经营方式,大批销售,是不是侵权行为,有和法律依据

其他 2010-08-14 14: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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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该是
  • 相同或近似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构成侵权。
  • 商标侵权是指在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如果韩国产“**”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有以上行为之一时,则为侵权,如果不是,则不是! 但同时,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该专卖店只是销售者,同时可以提供合法来源,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是侵权行为,依据是商标法及其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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