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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4年1月应聘到服装公司任职生产经理一职(未签订劳动合同),8月5日,公司无故要求本人离职,经与公司协商,达成一致,公司同意支付当月工资、部分保险金及补偿共计3万元,当日支付1万元,其余8月25日一次性支付,在多次索要无果情况下,诉至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要求无条件支付所差2万元工资款,公司不服,到法院起诉,一审判决支付工资款,公司上诉至二中院,问: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如果可以,多少合适?谢谢!

仲裁 2015-04-09 11: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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