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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12年3月23日-2015年3月22日。在2015年3月17日,我收到该公司发来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我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按照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综合事务部应提前30日以《不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员工,及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前2个月,公司综合事务部应组织对即将劳动合同期满的员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续订/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报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但是,在我收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前,该公司并未对我进行续聘考核,未经过公司领导研究,且未提前30日以《不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我。我认为,我的个人权益遭受了侵犯。请问可否通过法律手段,让公司收回《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按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我进行续聘考核,以此决定对我是否续聘,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个人经济损失。如让公司补充对我进行续聘考核不可行,我希望公司对我经济补偿。目前,我已收到公司3个月的经济补偿,但我认为我理应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希望获得律师的专业意见。非常感谢!

其他 2015-04-17 17: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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