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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号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我是小汽车,对方是摩托车;交警判责,我是70%,对方30%。双方都有第三者险,目前我修车去了1900,对方修车去了400,都是各自垫付;现在我拿对方的修车发票在我的保险公司进行了报销,而对方拿了我的发票去报销时,保险公司说不会报销1900,只给报销部分(比如对方修车的400元);而对方也不准备出我的修车费了。 请问 1.我如果打官司,被告应该是谁?对方,还是对方的保险公司? 2.事故发生在A县,我在B县,对方是C县人,三个县属于同一地级市,我该到那里的法院提请诉讼?

其他 2008-11-11 21: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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