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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45岁,女性,几年前下岗。从去年8月开始我在一家小区物业做清洁员。当时并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在我们那工作的每个员工都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60元,奖金40元。今年9月6号上班时间我左手骨折,这次医药费是我自己出的,用人单位只给我发了一个月的工资,让我在家休养。我在家休养了二个月,经理说人手不够,便经常打电话催促我上班,说让我去只是扫扫地。11月10号我去上班,可不幸又发生了,九点多我和同事一起到垃圾,裤腿挂在手推车上,这一次我的左大腿(盆骨处)摔成了骨头断欠。医生让我住院,说两天后动手术。当天下午我丈夫跟物业办的老总协商,他说他这是私营的,也没多少钱,而且我今天从重新上班他并不知情,医药费他只能付一半。但我家的情况又很难支付另一半,我想咨询一下像我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多少费用。谢谢您的帮助。

调解 2008-11-13 11: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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