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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五月学生在学校规定到校时间前教师还没有上班,甲、乙两学生由教室走廊向教室外跑去,甲在前、乙在后,甲停止后,乙被甲脚绊倒,乙嘴磕在室外领操台角上,牙被磕掉两颗,伤及牙根。事发当晚甲的家长到乙家中提出要付部分医药费,乙的家长提出都是一个屯住,不用甲的家长付医药费。没经学校自己两家调解了。时隔10年乙的家长提出要给18岁的乙修牙的药费要由学校付。请律师帮助解答一下,学校在这件事中有无赔偿责任?

刑事辩护 2012-03-16 13: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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