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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我小姨的丈夫外出打工,几年来没有向家里寄过钱,还向我小姨要了几千元花了。我小姨在这期间边打工挣钱边借债抚养两个孩子并供他们读书,现在男孩有15岁了,女孩已21岁。今年也就是2008年我小姨的丈夫回来了,他们在县级法院办了离婚手续,判决如下:子女归我小姨;他们原来共有的2层楼房,女方拥有上层,男方拥有下层;女方负责归还男方外出期间所有的债务,包括子女的生活费及学费。可气的是,男方在外出期间(这时还没有离婚)和其他的女子有了关系,还生了小孩(男方的亲戚都瞒着我小姨)。我小姨还没有见过那个女子和小孩(因为男方把她们安置在其亲戚家,我小姨无法找到)。男方回来之后,想要把我小姨从2楼赶出去。 我小姨没有文化,已经签了离婚手续。感觉很不公平,想要再申诉,但原协议已经过了申诉期。 请问:1、我小姨能否再申诉,如何申诉,向哪一级的法院申诉才能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2,男方是否已经犯了事实上的重婚罪;3、男方该不该负担外出务工期间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与学费;4、男方在以后要不要负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5、男方要不要赔偿我小姨的精神损失费。

离婚 2008-11-14 23: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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